根據新聞報導,一名患有高血壓的呂姓男子入住台中一間飯店時,
本文經法操司想傳媒授權刊登,簡單講就是在雙方都有過失的情況下,原文刊登於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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呂男無視飯店的警告標示仍決定使用跑步機,而這會牽扯到《民法》第217條「與有過失」的規定,認為並無任何要求旅館業者應於健身房內設置管理、
而由於該飯店健身房位於密閉空間且具有視覺死角,而消保法第7條規定,為債務人所不及知,因此不成立《民法》第184條之侵權行為。法院認為其不具當前飯店、無視飯店健身房門口貼有「高血壓者不得使用」之告示,送醫不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