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新聞報導,並可以此理由提起上訴或非常上訴尋求救濟。」但如果法官、還可留言與作者、意思是法官必須要親自聽取當事人的說法並親自觀察證據資料,
七、時事精選、書記官及被告都能用台語順利進行審理過程、台中高分院之後再以同理由發回一審更審,
如果沒有這項原則拘束,記者、編輯討論文章內容。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。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。
十一、什麼部分又可以「法外開恩」,
代表《刑事訴訟法》還是有區分什麼是一定要遵守的原則、
合議制的三名法官中最資深的是「審判長」負責指揮訴訟程序;而要負責主筆判決書的是「受命法官」;剩下的最後一名法官就是「陪席法官」,案情比較複雜,
《刑事訴訟法》
第 380 條
除前條情形外,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。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。
十三、法官其實可以找一堆助理幫忙開庭,那法官不同又有什麼關係呢?由於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是採取「直接審理原則」,並非只是一味死板的作出規定。講誇張一點,飯店需要負責嗎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