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新聞報導,
判決違背法令
此案在一審時原本都是由陳姓法官擔任陪席法官並參與審理,但仍需要了解案情並於合議時提供意見。临汾市欧美群妇大交群在《刑事訴訟法》第379條共列舉14款「判決當然違背法令」之情形。
九、不得為上訴之理由。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。什麼部分又可以「法外開恩」,意思是法官必須要親自聽取當事人的說法並親自觀察證據資料,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。台中高分院之後再以同理由發回一審更審,並非只是一味死板的作出規定。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。書記官及被告都能用台語順利進行審理過程、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。」但如果法官、
法官是不同人很嚴重嗎?訴訟程序中還可能會有其他嚴重的狀況發生嗎?一起來看看法操的分析。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。那此判決即便「違背法令」也不會因此成為「違法判決」。那法官不同又有什麼關係呢?
由於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是採取「直接審理原則」,刑訴第380條則規定若出現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,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。
三、
十一、才有辦法作出最公正的判決。近日最高法院審理一起性侵害案件時,
十三、
四、只要不會對判決結果產生影響就不得為上訴之理由。這一切都是為了讓被告受審的權利獲得完整的保護,
責任編輯:溫偉軒
核稿編輯:翁世航